國立臺北大學第十六屆學生會會長 黃偉哲 依法公布
國立臺北大學
學生議會預決算委員會組織章程修正案總說明
為使本校學生自治三權分立更須完善,並因應學生議會預決算委員會功能之有效運作與業務之適宜處理,爰擬具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預決算委員會組織章程修正案總說明,其修正要點如下:
一、修正期初會議於學生議會期初大會之召開時間(修正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預決算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八條)
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預決算委員會組織章程修正案條文對照表
修 正 條 文
第八條
本委員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:
一、 常會:每學期二次,期初會議於學生議會期初大會前七日內召開。期末會議於學生議會期末大會前七日內召開。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三日通知出列席人員。
二、 臨時會:由召集人諮請或全體委員會五分之二以上之連署請求,得召開臨時會。
現 行 條 文
第八條
本委員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:
一、常會:每學期二次,期初會議於學生議會期初大會結束後一個月內召開。期末會議於學生議會期末大會前七日內召開。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三日通知出列席人員。
二、臨時會:由召集人諮請或全體委員會五分之二以上之連署請求,得召開臨時會。
說 明
由於學生議會期初大會需審議行政部門之預算案,若於期初大會後才召開預決算委員會第一次常會,因預算案大多已經由大會同意,預決算委員會事後召開常會的實際功能不大,故預決算委員會認為期初會議應於議會期初大會前七日內召開,才得以發揮事前討論預算之功能。
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預決算委員會組織規程
第一條
本委員會定名為預決算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二條
本委員會係依據「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組織法」第二十三條設置組成。
第三條
本委員會之委員,係依據「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組織法」第二十四條產生。
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同於學生議員之任期。
第四條
本委員會設正副召集人各一名,由本委員會委員互選之。
第五條
召集人之職權如下:
一、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,對內依法召開會議,主持會議。對外代表本委員會。
二、出(列)席與本委員會相關之會議。
第六條
召集人不克行使職權時,由副召集人代其行使職權,正副召集人同時不克行使職權時,由委員另行互選之。
第七條
本委員會有下列職權:
一、修訂本組織規程並提送大會。
二、負責稽核及監督學生會各部門經費之運用及相關事項。
第八條<104.10.30修正>
本委員會之會議分為下列二種:
一、常會:每學期二次,期初會議於學生議會期初大會前七日內召開。期末會議於學生議會期末大會前七日內召開。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三日通知出列席人員。
二、臨時會:由召集人諮請或全體委員書五分之二以上之連署請求,得召開臨時會。
第九條
本委員會之委員因事故不能出席會議時,依「國立台北大學學生議會學生議員請假辦法」辦理。
第十條
本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,始得開會。本委員會之議案以可決數之三分之二議決。
第十一條
本委員會應向大會提出報告,並由本委員會推派委員一人於大會發表。
本委員會之委員若對本委員會之報告有不同意時,得於本委員會中聲明保留大會發言權,否則不得在大會上提出與本委員會報告相反之意見。
第十二條
本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。
第十三條
本委員會之開會及活動考核等相關費用列於學生議會經費下,依「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預算暨決算法」使用之。
第十四條
本委員會所作成之提案,得送請大會通過。
第十五條
本規程自公佈日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第十六條
本規程之修改,由本委員會委員提議,經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,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提請大會修改。